股利政策及分派情形

股東會

股利政策及分派情形

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

依本公司之公司章程129條規定,股利政策主要規定如下:

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,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,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:(1)最多為百分之十(10%)、最低為百分之一(1%)作為員工酬勞(包含本公司員工及/或關係企業員工)(下稱「員工酬勞」);及(2)最多為百分之十(10%)作為董事酬勞(下稱「董事酬勞」)。無論前述內容為何,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,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。依據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、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,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,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/或股票方式發放。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,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。

另依本公司之公司章程130A條規定,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辦理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。

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,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,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:

  1. 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;
  2. 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(如有);
  3. 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(10%)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,不在此限;
  4. 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;及
  5. 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(1)項至第(4)項後之數額,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,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,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。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/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,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,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(1)項至第(4)項之百分之十(10%),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(50%)。

股利分派情形

所屬年度
現金股利

股票股利

盈餘分配
公積配股

2023

1.00
0
0

2022

2.50
0
0

2021

1.50
0
0

2020

1.00
0
0

2019

1.00
0
0

2018

2.40
0
0

2017

2.65
0
0

2016

2.15
0
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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